胡永辉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案例(六个月)!
来源:胡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8
浏览量:83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黎X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黎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黎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本案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黎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客观事实方面,被告人侵占的财产价值不大,给单位造成的损害不算严重。
根据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值鉴定结论,本案被告人认定与同案犯共同侵占财物的价值为24080元,刚刚超过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如果个人分担,则还达不到2万元的量刑数额起点),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给单位、社会造成的后果尚不为严重。
二、本案被告人的侵占行为应为未遂。
根据本案现有的报案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起诉书的认定:本案是同案犯在将两箱花洒材料准备移交给废品站收购人员时被成霖厂工作人员现场人赃并获,可见本案被告人尚未实际占有控制财物,并且被告人也没有依据事前计划预期得到赃款,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侵占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恳请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根据本案现有讯问笔录、问话笔录,被告人侵占的大多是公司已填写报废单并列入报废品的财产,少部分是盘点后的帐外多余财产,已报废的财产,显然不宜作为成品以市场价格鉴定,否则,将造成很大误差。故本案被告人侵占的财物价值尚值得商榷(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向公安机关要求重新鉴定,但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四、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
被告人是因为赌博把工资输掉了,才临时起意去侵占公司财物,显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完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辩护人也请法庭注意本案的以下事实及情节:
被告人黎X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
被告人黎X坦白交代了有关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辩护人提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侵占数额不大,侵占行为未遂,性质不为严重,情节不为恶劣,社会危害不大的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 
  胡永辉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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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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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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